繼承房地 適用房地合一舊制
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去年上路,個人或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或於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均須按照新制課稅。會計師提醒,若納稅義務人交易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由於無法自行決定取得期間長短,因此得適用舊制。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只要落入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民眾,須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繳納,且稅基以房地售價扣除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惟須留意,地價稅、管理費、房屋借款利息等不能納入費用計算。
不過,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該屋滿6年,且沒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只要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稅,超過部分則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稅。
至於適用舊制的民眾,房地交易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以「核實認定」方式計算所得。若無法提交證明文件,「豪宅」依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收入後,乘以15%計算;至於一般房地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各地區核定標準計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
但楊建華提醒,若是民眾在105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或是105年以後交易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房地,由於繼承人無法自行決定取得時間,因此可適用舊制。
舉例來說,甲君在103年3月1日購買取得房地,而乙君在104年12月1日繼承該房地,並於去年2月1日出售。
雖然甲乙持有期間合計未滿2年,但乙出售時應適用舊制,並於下月報稅時辦理結算申報。
又或者,A於99年1月30日購買取得房地,B在105年1月30日繼承該房地後,同年3月1日出售。楊建華說,B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若A、B持有房地期間又符合新制自用住宅規定,得自行選擇適用新制。
(工商時報201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