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自辦市地重劃 發起人數及土地面積要達3/10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自辦市地重劃部分作業規定違憲,及為健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內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其中修正重點,主要在於提高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門檻,今後必須以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重劃區總人數3/10,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3/10的同意,才能發起自辦市地重劃作業。
其次,新修正的辦法也限縮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的任務,只可以辦理籌組成立重劃會的業務;並且明定,各地方政府在審核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必須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舉辦公開聽證,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等。
去年7月29日,大法官會議作成739號解釋,對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並未就發起人在要擬辦的重劃範圍內,其所有土地面積的總和跟擬辦重劃土地總面積的比率門檻作出規定;也未對於發起人的人數在全部所有權人中所占的比例門檻作出規定等條文,宣告違憲,並要求一年期限內若未修正,條文將失效,因此內政部即於今天提出新的修正辦法。
也就是說,今天內政部不論在土地面積與人數的門檻上,都律定了3/10的比例,若要發起自辦市地重劃,發起人數要占擬辦重劃土地範圍全部所有權人人數的3/10,同時發起人所有的土地面積,也必須達到擬辦重劃範圍土地面積的3/10。
另外,去年解釋文中,大法官也以為,辦法中第9條、第26條都規定是由重劃的「籌備會」負責重劃計畫書的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但這應是「重劃會」的職權,卻交給籌備會負責,與母法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意旨不符。大法司還認為,辦法中對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的程序,以及核定重劃計畫的程序,都並沒有要求主管機關設置適當組織進行審議,也沒有要求在於核定前必須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或論辯的機會。因此,新修正的辦法也都補充了限縮籌備會的權限,以及藉公開聽證等程序,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與論辯的機會。
內政部表示,市地重劃是有效促進土地利用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重劃後可提供民眾完整生活機能及舒適環境,是公私互蒙其利的措施,並可由地主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
聯合報201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