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現值 依5時點判定
依據現行稅制,土地增值稅主要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公式計算,並隨物價指數調整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昨(9)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財政部官員說,此舉有助疏解訟源。
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財政部已提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準備在新會期推動修正。
官員表示,由於現行稅法規定,土地移轉係以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但是公告現值與實際移轉價格之間,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導致有心炒作房地產者,不但有規避稅負的空間,甚至能在短期間內獲取暴利,助漲房地產價格。
因此,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以納稅義務人及權利申報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申報之土地實際移轉現值超過公告現值者,應以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增稅。
官員說,土地稅法也規定,遇到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不過,由於土地買賣實務上,常見對於申報移轉現值的時點認知不一,而引發糾紛或訴訟,財部因此決定修正。
財政部表示,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須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除了申報人超過法定申報期間才申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外,其他情況則分別依立約日、死亡日、拍定日、購買日、提出訟訴日為準。
舉例而言,甲乙雙方訂有土地買賣契約,因移轉糾紛提起訴訟,提出訟訴日為82年1月5日,甲並依法院判決移轉土地給乙,但乙則到96年1月5日才申報移轉現值。
官員說,乙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應以起訴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適用的物價指數調整基期,也應回溯至82年1月5日適用。
【工商時報201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