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屋重建大利多,5重點子法8月份正式上路
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質較為脆弱,平均每年發生地震次數達數千次以上,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5年第4季資料統計,全國住宅總量844萬餘戶中,屋齡30年以上老屋約為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老屋增至596.9萬戶,20年後增至739.7萬戶。
2016年底 住宅總量 |
2016年 30年以上戶數 |
2026年 30年以上戶數 |
2036年 30年以上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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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 8,447,017 | 3,839,968 | 5,969,601 | 7,397,843 |
臺北市 | 890,039 | 570,050 | 708,319 | 800,351 |
新北市 | 1,552,780 | 651,586 | 1,034,408 | 1,332,462 |
桃園市 | 801,821 | 253,223 | 465,947 | 658,644 |
臺中市 | 992,133 | 341,393 | 669,065 | 855,133 |
臺南市 | 668,730 | 303,281 | 496,918 | 598,726 |
高雄市 | 1,034,668 | 475,925 | 738,679 | 920,025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5年第4季。
鑒於921地震及331地震 造成老舊建築物倒塌受損,進而導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以及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亟需提升人民無障礙居住之環境品質。另依本署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概估,約40%建物需要進行詳細評估確認補強或拆除重建,實有加速辦理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之必要,故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並已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
本條例有別於以往都市更新最大特色就是「快速通關」、「獎勵明確」及「稅捐優惠」等規定,且老舊建築物得併相鄰土地或建築物擴大重建規模,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重建,毋須都市更新審議會冗長程序,只要受理單位核准即可申請建築執照。
為協助目前危險及老舊房屋重建需求,降低地震災害發生時所帶來之百姓生命財產損傷,本條例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協助重建作業,放寬建蔽率及建築高度限制,訂定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規定及提供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以解決民眾進行重建工程時所面臨相關問題。
為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後續執行順遂,內政部106年8月1日已陸續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5大重點子法,分別為施行細則、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補助費用辦法及其異議鑑定小組設置,有關各子法規範及重點,分別摘述如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係對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及程序性等事項予以補充解釋或規範,如規定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係指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乙級,改善不具效益係指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經費超過重建成本二分之一者。另為提升行政效率及保障人民權益,規定受理案件於30日完成審核並於180日內申請建築執照。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係針對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可申請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及申請條件等事項予以訂定。該辦法共計訂定8項獎勵項目,其獎勵計算方式更以明確化及簡單化為原則,以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如符合危險或老舊建築物者給予容積獎勵,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申請容積獎勵。另為強化基地重建後建築物機能對周邊環境貢獻,針對基地退縮建築、耐震設計、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及協助開闢周邊公共設施等項目,分別給予不同獎勵容積,最高容積獎勵額度可申請至基準容積1.3倍或原建築容積1.15倍,3年內申請重建者,可額外獲得10%之基準容積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係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事項予以補助,由內政部就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及審查費,補助每棟上限新臺幣9,000元,詳細評估補助每棟上限新臺幣60萬元,另為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政策而新增人力、業務及宣導費用,分別給予各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用,每棟新臺幣5,000元,俾利重建政策有效執行。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為明確界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以利後續加速重建,透過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制,得以篩選出符合條件之建物,加強誘因鼓勵重建,並限定僅開業建築師、執業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才能從事評估工作,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專業性。另近期將公告共同供應契約評定結果後,屆時即可向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到府進行建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則建立異議處理機制,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有異議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由於本條例適用至116年5月31日止,為鼓勵民眾加速申請重建,明訂3年內申請重建者給予容積獎勵為10%基準容積,5年內申請重建者另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等優惠。內政部並針對本條例制定淺顯易懂之懶人包已同步放置內政部、本署、都市更新入口網等網站供民眾參閱,民眾倘有相關問題可撥打1996內政部服務熱線或1999各地方政府服務專線洽詢。
內政部營建署201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