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交易中,若買方已繳頭期款,但最後卻違約解除土地契約,財政部表示,若解約前皆未開立發票,賣方應以其沒收款項繳納5%營業稅;若已開立預收土地款的發票者,就應將原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憑證。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土地若有相關違約情況,原開立免稅發票未作廢、重開應稅發票者,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繳所漏稅額,以免經查獲後,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工商時報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