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今(23)日第3577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近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期待透過這次修法,從「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健全重要機制」等三大面向,加速都市更新的落實推動,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內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處理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為務實解決都更執行困境,內政部持續積極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多次溝通,以期凝聚共識,讓這次的修法作業更符各界所需。
首先,在「解決實務困境」部分,本次修法將「獎勵明確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增加計畫透明度,以解決過去容積獎勵審議不確定性等實務問題,提升地主與實施者間的信任,讓更新案先期整合可以更為順遂,並提高審議效率;同時,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延長更新後房屋稅之優惠期限,及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杜絕外界質疑「真協議、假權變」情形,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其次,在「強化程序正義」方面,為避免過去民辦都更案有實施者惡意圈地的情形,未來公辦及民辦都更案都必須經過三道把關程序,包括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機制;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需經都更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以及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至於經過上述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得執行代為拆遷,本次修法也針對代為拆遷機制予以精進規範,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協調,介入化解雙方爭議後訂定期限執行,並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執行代為拆遷及協調事項,另訂自治法規,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內政部補充,考量這次修法已強化都市更新之程序正義,透過制度設計確保不同意戶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以公正方式決定計畫之實施,有益於都市土地的有效利用,不同意戶並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強制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不同意戶,是完成都市更新事業的最終措施,主管機關既已作成強制參與之行政處分,即負有擔保計畫完成之義務來協助推動。
最後,在「健全重要機制」方面,已增加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另外,為強化金融參與,協助都更案之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增訂都市更新所需資金之融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之限制;提供都更基金作為住戶自主更新案貸款融資時之信用保證;對於更新範圍內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責由地方政府主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以及對於無資力者,由地方政府主動協助申(聲)請法律扶助。
內政部最後提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希望能獲得朝野共識儘速完成修法。內政部也會多管齊下,包含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合作落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立法等,以更務實、全面、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轉載:行政院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