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修法 4防釘4利多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23)日拍板《都更條例》修正草案,設下4道關卡防止都更推動過程「釘子戶」爭議擴大,未來若任一所有權人有異議就需舉行聽證程序,釘子戶不服由地方政府架構「協調」平台,強化前端爭議處理機制,避免後續產生釘子戶,同時祭出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2年等四項財稅利多,激勵加速都市更新。
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共有約850萬戶住宅,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一半,賴揆指出,此一數據顯示國內現有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需加速都市更新,以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
《都更條例》修正案是「都更三法」最後一塊拼圖,內政部長葉俊榮指出,搭配《都市危老重建條例》及國家住都中心整體推動都更,並採危老與都更分流,讓效率加倍,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不需辦聽證。未來大面積、高比例公有地都更將由政府主導,這次修法增列政府主導專章,建立都更供評選實施或投資機制。
葉俊榮強調,此次《都更條例》修正案重視都更案推動前掌握,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更新審議會及聽證會3關卡,強化都更前置作業掌握,減緩後續釘子戶阻擋都更進行,加強政府主導公辦都更效能,結合住都中心、金融機構,大幅提升公辦都更量能。
《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劃定4關卡,從前端爭議處理,避免後端釘子戶衍生疑慮,未來都更計畫將連結都市計畫,需經過地方政府都委會同意,避免惡意圈地;並經由都市更新審議會審理計畫合理性及爭議處理;只要所有權人未100%同意,就需強制辦理聽證程序;最後,將地方政府代拆前架構60天「協調」平台入法,確認拆除日期及方式、安置計畫後,雙方有共識即強制拆除,地方政府作成強制參與行政處分,負有擔保計畫完成義務。
為求公平,未來公開招商遴選實施者之公辦都更,需經1/2以上所有權人及面積同意,若公有地逾半不需徵求同意;但政府自行實施者不需徵求同意。至容積獎勵由中央統一訂定原則及項目,保留20%因地制宜由地方政府彈性處理,一般地區容獎上限50%,公辦都更面積逾1萬平方公尺策略地區提高2倍容獎,上限達100%。
這次都更修法有四項財稅利多,納入都更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2年、協議合建土增稅減徵40%等利多,公辦都更公開徵求之投資人可分4年抵減營所稅、都更建築融資不受《銀行法》30%上限規定。
(工商時報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