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互賣名下房子給對方兒子 兩人被課500萬贈與稅
兄弟感情好,名下不動產相鄰、又差不多大,兩人約好,以公告現值同時賣給對方的兒子,各賣5,000多萬元。結果,不動產是順利過戶了,但兩個人都被高雄國稅局開徵贈與稅,各繳了500多萬元稅款。
兩個人被高雄國稅局要求說明時,有點驚訝,沒想到被選案查核。
其實,兩兄弟在贈與稅的查核過了兩關,首先,承辦人員說:「這是『三親等親屬』間的不動產買賣,即便侄子都沒有付錢,國稅局也不會知道。」
因為只有二親等內的親屬交易,和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間的交易,才需要先取得國稅局發給的「非視同贈與」證明書,有了證明書,地政機關才會准予過戶。伯侄、叔侄屬於三親等,不需要取得「非視同贈與」證明書。
其次,不算低賣,沒有以「顯不相當」的價格交易。承辦人員說解釋,雙方的成交價是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成交價各為5,000多萬元。是低於市價不少,但是沒有低於政府價格,土地和房屋的現值都是政府公告的,是政府認定的合宜價格。
如果用1,000多萬元成交,可能可以認定為「顯不相當」,用5,000多萬元和1,000多萬元間的價差「視為贈與」。
會被國稅局關注,是出在兩位侄子「所得增加與財富增加顯不相當上」。兩個侄子都是30歲以下,剛出社會不久,所賺的錢不多,應該拿不出錢來買豪宅,所以選案時就被選到了,查核結果發現兩個侄子果然都沒有支付價款。
國稅局找了當事人來了解情況,承辦人員說,這對兄弟60歲初頭,想把名下不動產傳給下一代。兩個人的土地剛好相鄰,屬同一塊地,不同的地號,兩個地號上都蓋了房子,地很大。於是兄弟兩個人商量好,用公告現值為價款,哥哥的不動產賣給弟弟的兒子,弟弟的不動產賣給哥哥的兒子,用買賣移轉、而不是贈與移轉來過戶,因為價值相當,所以相互抵了,沒支付價款。
如果沒有被選案查核到的話,這樣的不動產交叉買賣安排,是可以省稅的。買賣和贈與都要繳土地增值稅,官員說,用買賣適用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可以省土增稅。
賣出不動產還要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5,000萬以上的不動產屬豪宅交易,設算所得按房屋評定現值15%計,但不動產值錢的主要在土地,賣房屋的所得算下來不高。
不料被選案查核了,兄弟願意繳贈與稅。所繳的稅款與第一時間申報贈與一樣,不會被罰錢。
官員說:「兄弟說是買賣案件,國稅局認定是贈與,這類贈與稱為『視為贈與』案件,視為贈與案件是不罰的。」兩兄弟的不動產買賣發生在民國105年,當時適用單一稅率10%,所以用5,000多萬元贈與總額減去220萬元贈與免稅額等,計算出的贈與稅額各為500多萬元。
經濟日報201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