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樓跳下死在二樓 死者子女要賠65萬
凶宅可能跟你想得不一樣,廣義的凶宅為意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在民眾心裡該屋都能算是凶宅,但有時法院認證過程與判決,可能顛覆你對凶宅的想法,例如桃園有一名婦人從10樓跳下,死在2樓,婦人子女需賠償二樓屋主65萬元。還有吸毒者猝死租屋處,房東認為影響房價m
憤而向家屬求償,但法官認為吸毒者也不知這次吸毒會死,不屬他殺或自殺,判決房屋不是凶宅。
根據內政部的定義,凶宅是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案件,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
但而這樣的認定漏洞,從「地點」問題來看。若有人從10樓跳樓輕生,卻掉落在低樓層住戶的露臺身亡,依照內政部認定,10樓應為凶宅、2樓並非凶宅;但實務上卻又有判決案例將跳樓陳屍處列為凶宅。
桃園有一名何姓婦人從10樓高跌至同棟2樓前陽台死亡,2樓住戶認為影響房屋交易價值,向桃園地院提出民事求償,高等法院認定2樓為凶宅,即便未出售,仍判何婦子女賠償「房屋貶值費」65萬餘元。
再從「時間點」上認定,通常民眾有「一日凶宅、終身凶宅」的觀念,不論經過幾手都應算成凶宅,但「持有產權期間」也成了漂白凶宅的模糊地帶;例如台北市曾有案例,郭女將一間持有9年的房子賣給李女,但李女驚覺15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法官認定該屋為凶宅判決,郭女需賠李女二百多萬元。
但郭女提起上訴,並聲稱自己買房時並不知情。經高等法院調查,證明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算凶宅,改判郭女免賠。
再來就是「死因認定」疑慮,非自然死亡事件還要先判定往生者有無致死意圖,像是新北謝男與劉女在租屋處吸毒,豈料謝男意外猝死,房東認為謝男死亡害該屋變「凶宅」讓房價下跌,向劉女和謝男家屬求償100萬元。但新北地院認定謝男應無法事前預料該次吸毒量會害死自己,就像一般人在家中上下樓梯跌倒,或食物中毒死在家中等情況,都不屬他殺或自殺,不會讓房屋成為凶宅,判房東敗訴。
歷年來攤開關於凶宅的判決書,出現與民眾預期不符合的例子比比皆是,群義房屋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謝正男表示,以上案例非一概而論,也有法官會從交易公平性及安全性來評估,並考量風俗民情等因素,另做裁判。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就表示,民眾購屋要避免購入由疑慮的房子,除了要求仲介人員事前做好調查,也能多問鄰居、管理員;甚至是網路搜尋凶宅網或新聞媒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總會露出蛛絲馬跡。
但針對凶宅的模糊地帶,即便房仲在物件說明書上無註明凶宅的責任,但多數業者仍會選擇告知,並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社區內或專有部分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以避免後續糾紛。
蘋果地產2019/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