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預售屋契約11/1上路 僅陽台得列附屬建物面積
2019-05-06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人氣:436
內政部3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將於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內政部官員指出,本次修正有六大重點,包括:一、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屋簷、雨遮不登記,附屬建物項目以陽台為限,新版契約規定2018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性,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為減少糾紛,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中明定水電和瓦斯管線費用負擔方式,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以避免產生費用負擔的爭議。
為強化建商責任,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
民眾在簽約前,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以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應,期限內不改善者,可依消保法最高處30萬元罰款。
工商時報20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