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買屋登記姊名 兩人都說房子是我的
基隆市陳姓男子13年前買屋用姊姊的名字登記,去年主張是借名登記,提告請求把房地產權移轉到他名下。陳姊說,當年父親商請她出資購屋借弟弟使用,沒想到父親去年過世,弟弟就稱借名登記。法官依證人證詞及過戶、稅款等繳費資料,認定借名登記成立,判決產權移轉登記給陳男;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16年向人購屋,因他曾有支票退票無法貸款,代書告知可用陳姊名義貸款。買賣契約書原載買方為陳男,後來塗去改填陳姊,房地產權也登記在陳姊名下。
陳男提告指出,買房登記費用、地政規費是他繳的,購買後居住至今,房屋稅、地價稅也是他繳納。屋子雖以姊姊名義投保火災及地震險,但保費也由他支付,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陳姊答辯,當年弟弟向父親要求購屋供他居住,父親商請她出資購買,便陸續自銀行提款及存現金備用。等弟弟挑好房子後,她前往代書處簽約並繳交自備款,當時發現契約書所載買方是弟弟,當場改成她的名字。
陳姊指前後共繳約 43萬5000元自備金,有銀行提款紀錄可證。買房尾款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216萬元,扺押債務人是她,全數債務均由她承擔。房子交由弟弟使用,約定弟弟每月應支付相當於租金約 1萬元使用費,替被告繳交各項稅金、雜費及銀行貸款分期本息,如未按期繳納或有不足額,仍由她繳付。
蔡姓代書在法庭作證,陳男因信用問題無法貸款,找姊姊跟銀行貸款,過戶前才更改買受人姓名。連姓房仲則說,簽約金是陳男給的,不是陳姊。
法官查出,房屋貸款自2007年1月開始繳納迄今10多年,僅去年4月當期因陳男請求姊姊移轉登記返還房地被拒,陳男未繳本息,陳姊才匯款至繳納帳戶補足差額,但也僅清償過這一次。
法官認為,陳姊如僅將房地出租弟弟使用,依據常情,無庸將貸款帳戶存摺及與買賣契約書正本、房地產登記費用收據明細等交弟弟保管,陳姊辯詞不足採信,判弟弟勝訴,擁有房地所有權。
聯合報201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