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影視音園區議會通過 50年地上權權利金14億
市議會同意通過開發內湖影視音園區,但提出3但書,包括一是要求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14億元,第二是回饋地方優先雇用至少2%港湖區居民,第三則是投標人資格明確排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餘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文化局表示,此案將送行政院待中央同意後再啟動招標程序。
台北市政府105年起提案推動內湖影視音園區,計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分別將兩塊地公開招商,提供地上權50年,設定影視音產業50%至70%。內湖影視音園區總基地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兩塊基地共1萬4567平方公尺,市府103年底依照「促參法」辦理BOT經審查未選出最優申請人,105年6月14日改為設定地上權函送市議會一讀通過。
此案今日第三度進入議會審查,市府與議員就權利金部分交換意見。文化局委託台灣顧問公司做財務可行性分析,此案潛在投資人包括壽險業者、影視音業者與不動產業者,以投資報酬率4.5%為例,設定權利金為9億元,但議員普遍認為9億太少,要求以投報率3.5%為準,提高權利金至17億元,不過文化局憂心,權利金太高會導致無人肯投標,最終流標,因此教育委員會召集人陳重文提出折衷意見,要求此案權利金至少14億元,拍板通過。
北市財政局評估,內湖影視音園區設定地上權50年,整體開發估算約需60億元,包括權利金14億、2基地興建成本約45億與其他融資成本、地租等。
市議員吳世正要求文化局提出回饋地方方案,未來內湖影視音園區應優先雇用至少2%港湖區居民;市議員苗博雅提出排除中資條件,要求投標人資格明確排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餘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此外,文化局規劃要求得標廠商必須提供總計1400坪的空間,以每月每坪不超過900元價格出租給設立5年內的影視音相關產業公司藉以扶植相關產業,市議員林穎孟認為,這樣的價格是否足以提供新創公司足夠的誘因還不能確定,要求市府承諾至少要求廠商出租9成空間,盡量提高空間使用率。
聯合新聞網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