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購屋問題多 專家:這一招避免糾紛
今日是2020愛你愛你西洋情人節,若熱戀情侶想共同買房,該注意哪些地方呢?業者提醒,現代有許多情侶選擇同居不結婚,由於沒有婚姻的保障,若想合資置產,建議採取「共同登記」防止另一半擅自出售,且權利與義務之間建議以合約方式釐清,避免日後出現糾紛,影響了當初合購時的美意。
現代社會風氣開放,情侶同居購屋相當常見,詢問度也逐年增高,然而在愛情沖昏頭之下衍生問題也多,甚至為展現愛意只將房屋登記在1人名下,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指出,實際上確實有許多情侶買房後雙方撕破臉鬧上法院的例子,由於台灣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主義,建議小倆口合資購屋一定要採取「共同登記」,若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即便房屋由雙方共同出資負擔,若哪日擅自賣屋也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即可處分其不動產,因此應依照出資比例決定雙方所擁有的所有權成數。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表示,未婚情侶合購房子,常面對登記與貸款問題。登記部分若雙方希望能夠保障彼此的權益,欲登記在2人共同名下時,要先闡明2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請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但須注意,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逾3分之2共有人,便可自行處分不動產,因此在產權持份應充分溝通討論,以免日後為了房屋產權發生糾紛。
全國不動產特約律師林明正指出,除了「共同登記」,也有情侶選擇「借名登記」,不過要注意由於登記者為產權擁有者,仍有其風險,可另外再申請「抵押權設定」或「預告登記」。至於貸款部分,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建議,可由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作為借款人,另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承擔貸款責任。不僅如此,買房除了房屋價款之外,還有稅負、水電費、管理費等雜項支出,情侶雙方應另外簽訂私約載明彼此應該負擔的款項,並保留帳單等相關收據,日後感情生變產生糾紛才有依據可循。
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2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