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簽買賣契約 難逃奢侈稅
藉由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想要規避奢侈稅的人,皮要繃緊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桃園地區的個案,透過查核買賣資金的支付流程,認定納稅人應核實補稅,並加處罰鍰,反而因小失大。
國內房價易漲難跌,財政部已將房地產交易列入今年度重點查稅項目,發動五區國稅局「查稅大作戰」,舉辦奢侈稅查稅競賽,希望以此遏止國內不當炒作歪風。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近期查核桃園地區的房地產交易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有民眾簽訂二份買賣契約,藉此躲過奢侈稅的兩年禁售令,結果被國稅局補徵奢侈稅80多萬元,並處以罰鍰。
李小姐於99年9月購入位於桃園市的房地,隨後出售,原本以為持有房地的時間已超過2年,卻接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李小姐不服補稅,並主張她在100年及101年各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書,100年10月簽訂者為預訂性質,而101年12月簽訂的才是正式契約。
李小姐說,以101年12月的契約看來,她持有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這樣的說法卻被國稅局「打槍」。
官員表示,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因此李小姐與買家的買賣契約,應可追溯到100年10月;另外,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後發現,買方在100年已付訖近九成的價款,因此不採信李小姐的說法。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是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想賣房的民眾一定要好好留意自己持有房地的期限,是否仍在課徵奢侈稅的期間內。
另外,稅官也提醒,民眾若為了逃漏奢侈稅,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契約,不僅於事無補,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罪)及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呼籲房地產買賣雙方,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以免觸法。
中國時報20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