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利息 不能列舉購屋借款扣除
2020-05-29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817
報稅季來臨,今年申報期限為6月30日。但國稅局指出,過去民眾常常有償還房貸後又轉貸、增加貸款金額,如果是轉貸支付利息,則不屬於原始購屋貸款範圍,因此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官員提醒,若有申報錯誤應在6月底前更正申報。
官員表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僅限「購屋」目的貸款,所以如果是因為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轉貸情況,民眾只能列報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
若是其他轉貸金額或換約的額外利息支出,民眾在報稅時應自行減除,以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舉例而言,如果A先生因購屋需要向B銀行辦理房貸,2019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00萬元,但A因投資需求改向C銀行貸款並增加額度200萬元。
按照案例,A在今年報稅時只能列報600萬元房貸利息支出金額,無法列報另外200萬元轉貸的利息支出。
官員也提醒,我國民眾申報綜所稅可選擇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二選一,個人標扣額為12萬元、夫妻合併申報為24萬元。
而列舉扣除項目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和房屋租金支出二選一。若採用列舉扣除,捐贈總額最高只能抵減綜合所得總額20%,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是依照單據核實認定。而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每人每年上限分別為2.4萬、30萬、12萬元,超出部分無法減稅。
此外,若民眾同一年度同時有購屋借款利息及承租房屋租金,僅能擇一列報,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避免費用支出重複優惠。
官員也提醒,民眾如果要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在報稅期限內正確申報,否則民眾經核定補稅後,不能再列舉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為列舉扣除額。
工商時報20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