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花園更案 北市建管處:釐清產權疑義再拆
歷時已久的中泰花園廣場都更案年初通過核發拆除執照卻又被要求停工,業者批北市府因都更禿鷹而朝令夕改。台北市建管處今天說,此案待產權疑義釐清後,才能繼續施工拆除。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在3報頭版刊登半版廣告,內容直批台北市政府為都更禿鷹朝令夕改,柯文哲市長大人在嗎?認為中泰花園經多年產權爭議已成廢棄危樓,北市府終於今年1月4日核發拆除執照,不料都更禿鷹竟利用人頭於3月3日提出異議,北市府於3月17日發函停止拆除工程。
內容還提到,期間經過長達4個月釐清後,北市府再於7月9日核准開工拆除,但都更禿鷹又利用人頭於7月19日以同一事由提出異議,北市府便火速於隔天命令停工,執行公務如此草率,一再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籲請檢調單位立案調查,不要成為「好心肝事件」翻版。
對此,建管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位於台北市慶城街、長春路口的「中泰花園廣場」建物於民國68年興建完成後,因私權問題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物皆未完成產權登記,導致建商、地主、承買戶間對於建物的所有權爭訟已久。
由於此案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仍在進行中,建管處說,麗晶企業於109年間申請拆除執照,便依其檢送資料核發拆除執照,並循例註記有產權疑義應立即停止拆除。
建管處表示,後續經數次陳情仍有產權疑義,為保障關係人的權益,才於110年7月20日要求麗晶企業暫時停止拆除,待產權疑義釐清後才能繼續施工拆除。
建管處指出,按建築法第26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核發的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的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若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針對中泰花園廣場都更案,建管處說,是本於權責要求申請人須釐清產權疑義才可拆除,但兩造雙方爭議本與北市府無涉,若將兩造爭議意圖歸責於北市府,顯然混淆視聽,並無助於釐清爭議,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中央社20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