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賣一二手屋 課稅有差別
2021-09-27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7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上路,其中營利事業若為建商首次銷售或提供土地給建商做合建分屋、自地自建等,屬於一手房地,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是直接於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合併報繳,適用20%營所稅率。
若營利事業是建商首次賣屋,還有採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為一手房地交易,免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是併入營所稅適用營所稅率20%,如果有虧損可直接適用營所稅虧損扣除,例如建商賠本賣房,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十年抵減營所稅。
但官員提醒,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所取得不動產皆為二手房地交易,採分開計稅,申報時間同樣為隔年申報營所稅時程,但適用稅率按差別稅率,持有二年內適用45%、二至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為20%。
而房地合一2.0也提供營利事業特別規定。如果是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參與建商的都更、危老重建或是非自願售屋如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依銀行法規定處分房屋、房屋遭隔壁鄰居越界建築、與他人共同持有房屋在未經同意下遭變賣等,雖然同樣是採分開計稅,但可適用20%優惠稅率。
官員也表示,若營利事業二手房地交易、非自願賣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產生虧損,其虧損額度抵減順序依序為: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當年度不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後續十年內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惟不能減免營所稅,相對來說抵減額度用途較受限。
舉例來說,A公司2021年提供土地參與合建分屋再賣出台北市大樓,另轉賣2021年取得的高雄市不動產,則台北市大樓出售所得為併入營所稅計稅,但高雄市不動產出售所得需適用房地合一稅。
工商時報202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