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贈與公益信託 四要件免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捐給公益信託者,只要符合四大要件,包括符合信託法規範、非給予特定人士利益、信託消滅後移轉給政府或類似信託單位、向稅局完成申報等,免課贈與稅。
官員指出,依我國2020年函釋規定,個人包括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等,若提供財產用於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贈稅法規定的公益信託,該筆財產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免課遺贈稅。
不過,該公益信託依照遺贈稅法第16-1、20-1等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四大要件,首先為信託法規定業者所成立之公益信託;其次是該公益信託除因應設立目的的支出費用外,不能給特定人士特殊利益。
第三,若未來該公益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其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或是類似目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第四,個人必須要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能享有免遺贈稅優惠。
官員也表示,依申請步驟而言,假設A規劃要把名下不動產捐給扶植弱勢兒童的公益信託使用,則A首先必須要確認該公益信託符合信託法規範、非屬特殊人士利益、消滅時財產移轉給政府或類似信託等規定。
若完成確認該公益信託符合資格後,A必須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益信託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完成審核後,將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取得證明書後,A再檢附證明書到地政機關、其他機關機構(如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金融機構)等申辦財產移轉登記,即可完成財產移轉登記,把該筆不動產移轉給公益信託且免課贈與稅。
另外,官員指出,A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亦可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列舉該筆捐贈公益信託財產額度,最多可抵減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有效將公益捐贈額度抵稅。
工商時報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