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宅定義 擴及未成年子女
財政部提出自住房屋認定標準草案,遭外界質疑太過寬鬆,財政部擬將自住房屋認定範圍擴及未成年子女,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以3戶為上限,以防堵因應新制將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子女的避稅行為。
另外,台北市出現1人擁59間房屋,囤房實在囤很大,財政部也在法條中訂明,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自住房屋,必須符合「實際居住使用」,以防有心人刻意逃稅。
財部擬將自住房屋定義規範趨嚴,但持有戶數仍以3戶為上限,受影響者是否將比原本預估的68萬多人增加,將待房屋稅籍所有人全國總歸戶統計完成後,即見分曉。
房屋稅條例日前三讀過關,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 ,適用差別稅率。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調高至1.5%,最高至3.6%,同時納入囤房條款,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
針對自住房屋的定義,財政部原本列出三大條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三、本人及配偶全國持有戶數,合計在3戶以內,若符合上述條件者,才能以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過,立委賴士葆、曾巨威等,認為上限3戶過於寬鬆,建議縮減為1至2戶。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持有戶數上限的訂定,必須考量地方稅捐機關的查核能力,若以2戶為上限,受影響者將高達207萬餘人,「地方查不查得來,也是問題」,而1人1戶除受影響者更多外,也有逼父母提早過戶給子女的問題。
他說,房屋稅區分自住、非自住來課徵,是史上頭一遭,標準容或寬鬆,但標準可逐步漸進,新制實施1年後,只要地方政府稅捐機關查核居住事實時,人力等稽徵成本負擔得來,可再朝嚴格的方向修正。
張盛和強調,稅制建立不易,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地方政府也須同步調整稅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
中時電子報201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