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稅負 受贈人繳納
2022-08-23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406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應由受贈人繳納;實際上由受贈人自行繳納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也說,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要由受贈人繳納,但如果實際上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的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的各項稅捐,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官員舉例說明,林先生在2022年4月25日贈與一棟房屋以及其坐落的土地給女兒,當時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台幣2,000萬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40萬元,如果林先生提供房屋以及土地稅額的付款流程和資金來源資料,可以證明由女兒自行繳納這兩筆稅額,則所繳納的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贈與淨額為1,596萬元(2,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0萬元-40萬元)。
不過如果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由贈與人林先生繳納,則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萬元〔(2,000萬元+120萬元+4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0萬元-4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並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須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稅單影本以及稅款支付證明。
經濟日報20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