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報財產交易所得 補稅帶罰471萬
新北市陳姓市民,利用房地交易時,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土地買賣免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規定,將土地交易比例放大,以減少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的稅負,但此方式遭稅官查獲,法官也不認同,因此判決陳某敗訴。
陳某經稅官歸戶核定的綜合所得總額1,224萬元,因為貪圖便宜,以自以為是的計算方式報稅,結果被判補稅315萬元,罰鍰156萬元,補稅加罰鍰的錢幾乎占綜合所得總額4成,民眾報稅要謹慎並且應依法定的方式報稅,以免因小失大!
陳某是在申報99年度綜所稅後,經北區國稅局查獲短報本人及配偶財產交易所得808萬元,另查獲短、漏報本人以及配偶租賃所得合計11萬元,經歸戶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224萬元,稅官開單要陳某補徵應納稅額315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156萬元。
法院指出,現行稅制架構下,出售土地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取分離課稅方式,另行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不計入所得稅的稅基內,因此,按所得稅法規定,土地交易的財產所得為免稅所得。
為此,有人就試圖透過法律概念的操作,在同一筆收益中,增加土地獲利的比例,減少房屋獲利的比例,來減低其所得稅的負擔。
以陳某這件稅務官司來說,陳某無視併同出售房地時,無法將房地價格分離的事實,導致無從將成本、費用分別歸屬的困難。
陳某同時也無視於依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所計算的房屋價格,其實為依比例計算出的推計收入,強將房屋某些可 明確歸屬的房屋成本或費用直接在房屋交易收入下扣除,據此認定房屋財產交易損益,這種算法,並不符合成本費用與收入相對應原則。
法院認為,按照財政部函釋,正確的推計課稅作法應該是,從房地賣出總額及買進總額的差額,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本件爭訟仍可上訴。
工商時報201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