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預先規畫 守護愛的人
香港某知名藝人在過世前,為了防止當時年紀尚小的獨生女任意揮霍財產,在遺囑中特別將自己的遺產交付信託,在女兒年滿35歲時,再將全部遺產交付其女,在此之前,其女僅能每月領取極有限的金額作為生活費用。
信託法 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等到遺囑生效時(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遺產至信託期間屆滿或終止為止,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意願來管理運用。
一、遺囑信託的功能
遺囑信託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
1. 委託人生前仍保有財產的所有權,降低提早分配財產的不安。
2. 藉由遺囑的效力由遺囑執行人全權管理遺產並交付信託,不致發生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而讓整個繼承作業難以執行的問題。
3. 透過信託制度依委託人生前意思管理及分配遺產,於委託人死亡後,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可以防止遺族揮霍,達到保證遺族生活無虞的目的,以完全及周延的照顧遺族。
二、遺囑信託之要件
1.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民法1186)
(1)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
(2)未滿十六歲之人:縱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亦不得為遺矚。
2. 受託人之選任
(1)一般定有受託人,或定有選任受託人之方法。
(2)未指定受託人,或未定明選任受託人之方法,或依所定方法不能產生受託人者,該信託行為亦屬有效。
三、遺囑信託之設立方式
1.以民法規定訂定遺囑
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之方式為之,其所為遺囑之方式與民法所定方式不符者,不能成立。(民法1189)
2.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
(1)遺囑信託由遺囑一方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取得受託人之同意。
(2)委託人生前與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之信託,非屬遺囑信託。(法務部85年02月06日法參決字第03206號函)
(3)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使受託人為遺囑中所定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之信託,亦非屬遺囑信託。
四、遺囑信託之流程
1. 立遺囑 (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
2. 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執行人」赴國稅局申遺産稅並繳納
4.「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受託人」
5.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産並依立遺囑人所訂之分配方式將受託利益交付「受益人」
五、遺囑信託注意事項
1. 具效力的法定遺囑
除依民法規定5種方式訂定遺囑外,需留意遺囑信託有無發生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民法1187.1223)的問題,以避免日後爭議。
2. 遺囑信託之規劃
遺囑信託架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遺囑執行人,必要時需有監察人、信託目的、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信託關係消滅事由及消滅時財產歸屬人⋯等,細節越完整清楚,執行才能越順利。遺囑信託內的資產,會因規劃方式不同,未來計算稅負的方式也有異。
3. 遺囑受託人的決定
遺囑中應指定受託人,如受託人拒絶或不能接受信託時,除遺囑另有訂定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而「受託人」最好指定是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避免未來紛爭。
4. 慎選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安排是為了監督受託人及受益人是否確實依照信託契約的要求執行或落實相關的要求或行為規範。如何確保信託可以遵照委託人的遺願執行,避免人謀不臧的憾事發生,信託監察人的把關至關重要。建議若有考慮以信託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時,信託監察人的組成與選任應格外注意。
5. 遺囑信託房地申請按自住用稅率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房地所有權可視同為受益人所有,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房地如符合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只要於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要件:
1. 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2. 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3. 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4. 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上述自住相關規定。
這類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富傳承最好能提前規劃,藉由法律的保護及公正第三方託付(如銀行),利用信託把資產留給最需要的人,「遺囑信託」不失為一個可以作為幫助子女財富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
※資料來源:政府 機關 新聞 網路。圖文製作為2022Q4,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或文字誤植,請依政府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