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租金補助不用房東同意!內政部明訂:不得漲租
年輕人買不起房,租屋需求大增,租屋市場蓬勃也讓租金水漲船高,但過去租屋補助被人感覺看的到用不到。對此,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新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也就是說,未來租客申請租屋補貼,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即可辦理。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是為了避免出租人(房東)在賃契約內明文禁止,或以漲租、提前終止租約等方式,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因此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以保障承租人申請補貼的合法權利。
內政部說明,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無效。
內政部強調,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以此為由要求漲租金,或負擔增加的稅金,這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約定無效,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
內政部表示,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可直接取得公益出租人資格,並享有所得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藉此鼓勵房東放心將房屋出租,一起用好房做好事。
ETtoday房產雲 2023/6/15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2年6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