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地區範圍
2014-07-25 · david · 房地新訊 · 人氣:2291
★ ★ ★ 消費者在購屋前需詳細查閱其
"產權說明書"及"建築使用執照"之登記類別是否與實際相符,
以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糾紛!
台北市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地區範圍
(仍應依最新公告實施都市計畫規定調整及修正)
(一) 中山區明水路、敬業二路、堤頂大道及北安路所圍範圍內商業區及娛樂區,惟娛樂區(供觀光旅館使用)(C2街廓)另依都市計畫規定得部份作住宅使用
(二)內湖區舊宗段行善路、行善路111巷、安興街及舊宗路一段所圍範圍內「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三)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金豐街、行善路及南京東路六段所圍範圍內「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
(四) 南港區南港路二段、興華路及市民大道八段所圍範圍內(鐵路地下化沿線地區)之「特定商業區(二)」
(五) 士林區士林官邸西北側「特定商業區」
(六) 北投區(洲美段一小段及文林段二小段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承德路六段及福國路延伸段交界周邊地區之「科技產業專用區」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局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