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糾紛…隱瞞資訊占最多 別輕易付斡旋金
北市府地政局統計,去年全市房地產消費糾紛共202件,其中以隱瞞重要資訊最多,約25件,其次為房屋漏水21件、房仲報酬爭議20件。
地政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無論任何文件,一定要看清楚再簽名,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審閱期至少3天,若建商或房仲任意剝奪審閱權利,民眾可以「沒時間審閱」為由,主張這些條款不能為契約內容。
去年北市房地產消費糾紛總計202件,其中以隱瞞重要資訊最多,其次為房屋漏水問題、服務報酬爭議等。此外,如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交屋遲延、廣告不實、仲介「斡旋金」返還等,也是常見的糾紛項目。
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長沈瑞芬表示,部分業者為求順利成交,常會「不小心」隱瞞部分可能會影響成交意願的資訊,像是漏水、凶宅、住宅鄰加油站、變電所等,消費者往往搬入後才發現,自然會引起消費糾紛
沈瑞芬表示,民眾購買房屋時,常會委託房仲協助與賣方議價,有些業者會要求民眾先簽「斡旋金」契約書,才幫忙議價。民眾常誤以為,雖請業者幫忙議價,自己仍擁有購買與否的最後決定權。
但實際上,「斡旋金」即等於「保證金」,也代表民眾出價的保證。沈瑞芬表示,若議價成功,民眾最後卻決定不買,即是涉及違約,不僅「斡旋金」拿不回,甚至可能要付業者1%至2%的房仲服務費。以售價千萬元的房屋為例,服務費就高達1、20萬元,損失相當大。
沈瑞芬提醒,民眾若未下定決心買房,絕不要輕易付斡旋金,並建議民眾選用內政部版本的「要約書」,避免因使用「斡旋金」契約,產生爭議。
除了業者刻意隱瞞,地政局表示,購屋糾紛大多來自於雙方認知不同,如坪數、附帶屋內設施、車位產權等。民眾買屋簽約前,一定要先審閱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確認房屋坪數、屋齡等。
轉載:聯合報201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