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賣房享優稅 三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於境內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不動產,都應在過戶次日30日內申報,若符合戶籍登記(或居留地址在當地)、未出租營業、前六年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等條件,也可適用自住優惠。
境內居住的外籍人士,若遇到出售房屋、土地等狀況,常苦惱於未設立戶籍,不知道是否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台有無戶籍,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外籍人士若符合三條件,同樣享自住租稅優惠,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包含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最低稅率10%來課稅。
三條件包括第一,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而外僑可以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完成「戶籍登記」。
第二,交易該自住房地前六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納稅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六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甲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在2017年3月購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君居留證所載地址為A屋,甲君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且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後續在2023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適用課稅所得減除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在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三大要件。
經濟日報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