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牽動稅務問題 報稅異動、財產分配有三大重點
現代人婚姻觀逐漸開放,離婚率居高不下,當兩人協議走到離婚時,有哪些稅務問題須注意?國稅局針對報稅、金錢分配與房產問題都有解釋,靜下心來檢視相關規定,才能更加保障自己權利。
協議離婚留意三大稅務問題
第一,報稅問題,當兩人在年度中離婚,隔年5月申報離婚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與前配偶之間應該合併申報,亦或可分開申報?
國稅局表示,得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離婚年度以後年度,則應分別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兩人決議在2024年離婚,於2025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選擇與前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2026年度辦理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應分別辦理結算申報。
而所謂的離婚年度認定,國稅局解釋,離婚登記的年度以兩人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年度為準,若是透過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的時間點為主。
第二,金錢問題,當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夫妻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不過若屬於書面記載以外的給付,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就無償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至於判決離婚的贍養費是否有贈與稅問題,財政部解釋,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一方應給與他方的贍養費,性質上是屬於扶養請求權,屬於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收益,因為是所得,所以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因此不會課徵綜所稅。
會計師指出,從稅負角度而言,如果先拿贍養費再離婚,因為此時還未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還在,故性質上會被認定是夫妻贈與,因夫妻贈與可免贈與稅,這種作法最簡單卻最難達成。
會計師提醒,常見爭議包括夫妻在離婚前對於贍養費只有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約定,但實際上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實際給付的金額或時間點跟約定內容不一致,一旦該年度實際給付金額又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就面臨此項財產移動須舉證證明非屬贈與的問題,如果國稅局找上門,當事人沒有文書可以佐證,導致各說各話,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須課稅。
第三,房產問題,夫妻雙方若沒有以契約方式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大多都用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與婚後,婚前的財產配偶沒有取得財產權利,當兩人離婚時,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財產差額的一半。
當因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將配偶名下房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是否須要申報契稅?稅務局解釋,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是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因此不須報繳契稅。
經濟日報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