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出稅金繼承遺產 用這方式可解套
2025-02-13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1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用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
但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其中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但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完納稅捐。
工商時報202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