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賣屋成本 稅收差很大
報稅季到來,若是去年賣屋者,在今年5月時申報綜合所得稅要提出申請,專家表示,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於所得稅申報時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間自5月1~31日,只要去年有不動產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時都要在5月時申報綜合所得。
不動產業者表示,售屋者有沒有提出賣屋成本,所得稅收差很多,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的屋主,最單純的申報方式,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尤其在財政部逐年提高交易熱區比率之下,所得稅差距更拉大許多。
例如99年台北市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37%,100年則調高為42%,去年財政部又將大安、中正、信義以及松山區的比重再度調高至48%。
這意指售屋者沒有辦法舉證房子所有買進成本時,假設在民國99年出售一筆大安區房子1,000萬元,隔年只要申報37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到了去年同樣出售1,000萬元房子,今年申請財產交易所得就要報480萬元,足足多了11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民眾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所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不動產業者說,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 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移轉費用」 也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璜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專家指出,屋主就只能用「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
轉載:工商時報201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