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都更3條文違憲
大法官於日前作出七○九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核准都更程序、同意戶比例、送審未辦聽證會等三項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必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逾期失效。
都更爭議不斷,大法官針對都更條例關鍵條文做出違憲的解釋,希望能「定紛止爭」,不過看法兩極。
這件釋憲案由四件都更案住戶聲請,包括台北市文林苑王家、松山路永春都更案住戶彭龍三、師大分部附近都更案住戶陳淑蘭,及三三一地震受災戶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住戶;他們因行政訴訟敗訴定讞,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司法院指出,雖然大法官對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作出違憲解釋,但釋憲結果不能溯及既往;因此,文林苑王家等聲請人的都更案,尚無法改變。
解釋理由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畫定都更的地區,所有權人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主管機關竟未設置適當組織來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認為都更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同條文第二項關於聲請核准都更概要,竟只要超過相關權利人十分之一就可提出,同意比例太低,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不符。
都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僅須公開展覽卅天並辦公聽會,即可送審議;大法官認為,條文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送達給權利人,也未規定由主管機關舉辦聽證會,讓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及辯論,顯已違憲。
大法官的解釋文,同時認為「都更計畫報核時的同意比例」及「災損建物實施都更計畫的同意比例」兩項條文都合憲;但是主管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社會觀感,隨時檢討修正,也應該先徵詢同一基地其他居民是否有參與都更的意願。
轉載:經濟日報201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