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賣豪宅無成本證明 課重稅
財政部昨(1)日公告103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年仍擴大實施豪宅實價課稅,並下修全台豪宅的認定標準;官員提醒,去年賣房的民眾最好準備好買賣證明,主動按實際獲利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指有賣房地產卻拿不出成本證明,須採用財政部訂定的售屋所得標準,是依據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率估算,屬於推計所得課稅。近年來房價持續高漲,財部已逐年往上調。
財政部表示,因為央行去年調整高價住宅認定標準,由原先雙北市8千萬元、其他地區5千萬元以上,下修為台北市7千萬元、新北市6千萬元、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最新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也配合修正,意謂被納入豪宅標準的房屋將因此增加,稅負也將加重。
近年國稅局查核售屋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對於有實際買進、賣出價格,或只有售價、沒有成本的售屋案件,若未主動按實際獲利申報售屋獲利,很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售價15%推計所得課稅,民眾不可不慎。
以台北市售價1億元豪宅為例,若納稅人提不出售屋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近來各區國稅局加強查核豪宅的財產交易所得,但因未查得成本費用,原本只能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常有課稅偏低的情況,因此決定參考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的定義,去年起新增這項課稅措施,以防堵課稅漏洞。
財政部強調,新措施不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包括商用不動產,如百貨公司、營業用店面等所有房屋,均一體適用,預估稅收將較現行課稅方式成長,但增加的稅收仍難預估。
工商時報2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