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獎勵 增訂總量上限
內政部於5月2日部務會議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都更地區上限為50%,其他地區的獎勵上限為20%,此一容積獎勵的總量管控機制,將於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官員表示,近年地方政府過度運用獎勵容積,使得大樓愈蓋愈高,不但影響環境生活品質,也失去都市計畫的用意,內政部因此修訂法規,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的上限。
內政部表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所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雖然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的規定,以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增訂第34條之3,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在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
另外,其他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20%)。
營建署官員表示,過去訂定「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時曾特別給予水岸、鐵路、捷運站附近屬策略再開發地區最高100%獎勵容積,經此次修正後,回歸50%的都更獎勵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限縮的只有獎勵容積,但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所取得的移入容積,並未在限縮範圍內。
內政部表示,本細則修正草案,於預告時之修正條文原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因訂定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除修正本細則外,各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也需配合修正,為利政策執行的一致性,因此施行日期調整至103年1月1日施行。本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報行政院備案。
工商時報2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