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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危老重建法令 ======
內政部107.3.30台內營字第1071142556號函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重建計畫業務,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經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費用之申請要件及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申請要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
三、本部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重建計畫費用: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行政作業費: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本部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三)經費預估。
(四)預期成效。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五、本部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一)第一期款:檢附本部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累計執行達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補助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第一項核定補助額度,本部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等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重建計畫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文件。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以本部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函送本部;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送本部。
十、本部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業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屬實者,本部得酌減或不予核定次年度補助費用:
(一)未依核定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或本要點規定辦理補助業務。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本部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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