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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危老重建法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1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8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有效日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第 四 條
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 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分別計算。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或路線型商業區者,其北向道路或鄰接路線型商業區之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向境界線。 前四項有效日照檢討之圖例如附圖。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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