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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危老重建法令 ======
內政部108.3.14台內營字第1080802248號令訂定 內政部109.2.12台內營字第109080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0點規定 內政部109.7.3台內營字第1090810593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及第3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1.5.12台內營字第1110805662號修正並修正名稱為「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補助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及行政作業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項目及執行機關: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直轄市政府。
2.弱層補強: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經費(含審查費)額度: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以一棟或一幢為單位,每棟(幢)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審查費每棟(幢)新臺幣一千元。
2.弱層補強:以一棟或一幢為單位,每棟(幢)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補助行政作業費額度:為執行機關辦理宣導及郵資等相關費用。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棟(幢)新臺幣五百元。
2.弱層補強:核定需求計畫書後每棟(幢)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補助案件完工後每棟(幢)另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詳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補助經費及行政作業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完成執行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進度管制表(詳附件三)、補助清冊(詳附件四)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五、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物結構快篩分數F 值大於六十分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二)屋齡五十年以上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者。
六、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執行方式如下 (作業流程詳附件五) :
(一)執行機關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契約。
(二)由執行機關主動徵詢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回復同意後,即由執行機關指派評估機構辦理。
(四)評估機關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後,由執行機關函文評估報告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評估機構資格,應以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為限。
七、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規定如下:
(一)補強方案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六)
(二)補強方案B: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七)
八、執行機關辦理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表。但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四十五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或經執行機關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類型
施作層面積
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
補強方案A
未滿五百平方公尺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基本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五百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五十平方公尺部分,補助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算。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補強方案B
不限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九、補助辦理弱層補強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三)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四)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十、申請弱層補強補助者,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並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二)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十一、執行機關公告受理弱層補強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件八)。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檢具評估報告書影本;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檢具報告書影本。
(五)其他文件。
十二、申請人進行弱層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九):
(一)檢具第十一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但經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執照許可之簽證等相關費用,並得編列適當之修繕經費。
(四)弱層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五)完成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本部委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設計階段之補助經費。
(六)弱層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八)辦理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之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九)弱層補強竣工並經執行機關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施工及監造階段之補助經費。
十三、弱層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得一次或分階段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設計階段,於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設計之實際經費,並以不超過該機構審查通過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限,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弱層補強設計合約書。
6.設計單位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費用請撥領據。
8.其他文件。
(二)施工及監造階段,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弱層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5.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6.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施工前後照片。
8.費用請撥領據。
9.其他文件。
十四、申請弱層補強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公有建築物。
(五)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建築物作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執行機關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十五、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十六、執行機關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補助應配合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詳附件三),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七、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十八、本要點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本部已核定補助且未撥付經費者,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附件一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弱層補強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1.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一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弱層補強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pdf") [附件二 請款明細表](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2.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二 請款明細表.pdf") [附件三 進度管制表](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3.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三 進度管制表.pdf") [附件四 補助清冊](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4.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四 補助清冊.pdf") [附件五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流程](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5.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五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流程.pdf") [附件六 補強方案A基準](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6.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六 補強方案A基準.pdf") [附件七 補強方案B基準](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7.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七 補強方案B基準.pdf") [附件八 弱層補強補助申請書(範本)](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8.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八 弱層補強補助申請書(範本).pdf") [附件九 弱層補強作業流程](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11051309.pdf "(另開新視窗)附件九 弱層補強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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