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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危老重建法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4687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自108年11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5108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3月6日起生效
一、建築執照申請行政程序中案件,於辦理期間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計畫,為簡政便民免予撤案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復審。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三)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復審,惟逾前開期限、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者,本局仍得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三)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限者本局仍得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四、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前,已領得建造執照者,後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設計,未依期限內申請則其重建計畫失效,其法令適用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四0二八六七號函及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八六號函辦理。 五、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後,申請拆除執照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核准拆除執照。但申請本程序發布實施前,已領得拆除執照或所領建造執照併案拆除者,後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除屬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三項因屬立即危險建築物者外,於重建計畫核准前不得開工或拆除,並由申請人會同開業建築師於重建計畫內出具領得建築執照後之現況照片及不予開工拆除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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