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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危老重建法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4219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點,自108年11月6日生效
一、為簡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免先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依據內政部 108年 8月13日營署字第1081157521號函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適用對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或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
四、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由以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其出具方式如下:
(一)屬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專有部分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出具。 (二)屬共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各該建築物之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出具。
五、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並由該證明文件所載義務人,出具附印鑑登記證明或載明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同意書:
(一)曾於該建築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七)合法建築物買賣契約。 (八)使用執照。 (九)合法建築物證明 (十)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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