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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解釋函令」目錄
4-3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危老條例容積獎勵
1. 法令規定
1-1 築物高度放寬範疇是否包含樓層限制
1-2 同意書文件及未登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認定疑義
1-3 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1-4 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1-5 危老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
1-6 危老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1-7 危老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適用
1-8 早期合法建築物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如何認定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2. 耐震評估
2-1 因違建造成耐震能力未達最低等級,是否適用危老條例
2-2 興建超過30年之老舊建物於都危老條例實施前自行拆除得否適用疑義
2-3 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危老條例
2-4 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適用範圍及屋齡認定疑義
3. 重建計畫
3-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申請人資格疑義
3-2 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3-3 危老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0日內申請建照之疑義
3-4 申請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
3-5 擬具危老重建計畫同時涉及軍事禁限建
4. 容積獎勵
4-1 危老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4-2 危老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危老的容積獎勵
4-3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危老條例容積獎勵
4-4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4-5 申請危老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可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
4-6 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之未使用經核准之容積獎勵相關疑義
4-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4-5 申請危老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可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
危老重建解釋函令 ========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3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99817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相關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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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十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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