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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解釋函令」目錄
4-4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1. 法令規定
1-1 築物高度放寬範疇是否包含樓層限制
1-2 同意書文件及未登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認定疑義
1-3 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1-4 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1-5 危老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
1-6 危老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1-7 危老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適用
1-8 早期合法建築物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如何認定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2. 耐震評估
2-1 因違建造成耐震能力未達最低等級,是否適用危老條例
2-2 興建超過30年之老舊建物於都危老條例實施前自行拆除得否適用疑義
2-3 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危老條例
2-4 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適用範圍及屋齡認定疑義
3. 重建計畫
3-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申請人資格疑義
3-2 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3-3 危老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0日內申請建照之疑義
3-4 申請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
3-5 擬具危老重建計畫同時涉及軍事禁限建
4. 容積獎勵
4-1 危老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4-2 危老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危老的容積獎勵
4-3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危老條例容積獎勵
4-4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4-5 申請危老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可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
4-6 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之未使用經核准之容積獎勵相關疑義
4-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4-6 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之未使用經核准之容積獎勵相關疑義
危老重建解釋函令 ========
**危老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得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07年05月17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070030847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條例 第6條第4項已明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是依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自不受本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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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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