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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大小事」目錄
2-14 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較優!
1. 交易安全篇
1-1 成屋履約保證,確保交易之價金安全!
1-2 『斡旋』&『要約』傻傻分不清?
1-3 不定期租約,不靠譜!
1-4 不動產詐騙預防_沒收到錢,房屋卻被過戶了…
1-5 新房東要求重新訂立租約,能拒絕嗎?
1-6 「審閱期」與「猶豫期」的不同在哪裡?
1-7 權狀在手房子也被盜賣~用「地籍異動即時通」可預防
1-8 建物謄本怎麼看?
1-9 哪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署?
1-10 預售屋實價登錄2.0
1-11 不想買了,斡旋金會被沒收嗎?
2. 房地稅務篇
2-1 列舉「房貸利息」可省綜所稅
2-2 騎樓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2-3 印花稅節稅方法報你知!
2-4 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那個較節稅呢?
2-5 換屋族重購退稅 新舊制大不同
2-6 房貸利息列扣 六點不漏
2-7 自住換屋善用重購退稅
2-8 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2-9 房地分屬兄妹所有,是否可適用自用地價稅?
2-10 年中買賣土地,當期地價稅由誰繳?
2-11 重購退稅是退哪些稅?有差異嗎?
2-12 拋棄繼承前宜三思
2-13 一張圖搞懂土地增值稅優惠~換屋族必看
2-14 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較優!
2-15 大額捐款給寺廟竟被課贈與稅?
2-16 田僑仔注意!繼承農地 免遺產稅5要件
2-17 地價稅常見踩雷類型
3. 房地合一稅
3-1 一張圖看懂 房地合一新制、舊制與1.0、2.0
3-2 房地合一稅,小心5地雷
3-3 一張圖看懂房地合一申報7步驟
3-4 預售屋紅單轉讓,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4. 其它
4-1 租賃專法係蝦米?
4-2 成人,18歲? 20歲? 究竟幾歲能買房
4-3 什麼是「農育權」?
4-4 牢記!實價登錄這5大眉角,免當買房冤大頭!!
4-5 小車位 大學問
4-6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4-7 什麼是「分管契約」?
4-8 如何申辦「海外授權書」
4-9 如何看懂地籍圖?
4-10 違章建築不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房屋
4-11 是什麼未保存登記建物?
4-12 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如何辦理繼承?
4-13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何不同?
2-16 田僑仔注意!繼承農地 免遺產稅5要件
不動產大小事 ======
**【案例】**
甲君在102年捐贈900萬元給台南一家寺廟,由於該寺廟「非財團法人」,國稅局認定該捐贈的現金不符合免贈與稅之規定,因此,向甲君課徵贈與稅68萬元。 **
【解析】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
**財團法人**
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其捐贈金額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般向寺廟添香油錢的小額捐贈,通常不涉及贈與稅,若捐贈金額大於
贈與免稅額(111年起為244萬元)
,最好先確定該捐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可以免課贈與稅。 ![](https://i.imgur.com/LIeG4Rh.jpg) - - -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 - - -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六、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七、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九、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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